贷款通则第三十二条是什么?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吗?
来源:法制法律网      时间:2023-05-15 16:09:53

房贷的计算是:

(一)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每月利率。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