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益达: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_今日播报
来源:证券之星      时间:2023-06-08 21:03:38

证券代码:002137          证券简称:实益达            公告编号:2023-022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6月8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6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8日9:15—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龙厂区会议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75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数量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数量 1,593,3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9%。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 9 人,代表股份数量 1,59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2%。

见证律师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邓舒怡律师、陈红雨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42,914,53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1,520,0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098%。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42,914,53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1,520,0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098%。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42,914,53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1,520,0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098%。

   上述议案为累积投票制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陈亚妹女士、乔昕先生、袁素华女士

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42,914,53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1,520,0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098%。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42,914,53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1,520,0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098%。

   上述议案为累积投票制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陶向南先生、张永德先生当选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42,914,53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1,520,0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098%。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42,914,53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1,520,0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098%。

     上述议案为累积投票制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曾惠明先生、卞江涛先生当选公司第

七届监事会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邓舒怡律师、陈红雨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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