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刑事案件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主要有:
1.对鉴定主体的审查与质证;
2.对鉴定材料的审查与质证;
3.对鉴定过程的审查与质证;
4.对鉴定意见文书形式要件的审查与质证;
5.对鉴定意见关联性的审查与质证;
6.鉴定意见告知程序的审查与质证。
刑事案件中哪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刑事案件中有以下情形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格,或者业务范围不相符的;
2.鉴定人没有鉴定资质或者没有回避的;
3.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不相符的;
4.程序不合法的、文书不规范的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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