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有什么区别?两者有什么不同之处?
来源:法务网      时间:2023-05-23 15:51:2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有什么区别?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的比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休为保险标的以各种意外伤害事件为保险责任的保险,即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李件导致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与人寿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与其共有的特性包括:

第一,二者同属人的保险,即二者都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险种,都以人为直接的保障对象,所以都划归人身保险的范畴,并在一些原则问题上有别于财产保险。

第二,与人寿保险一样,由于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货币衡址的,所以二者的保险金额都不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因此也就不存在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等问题。保险金额是由双方约定的,因此都是给付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以是同一人或两个不同的人,需要指定受益人来领取保险金;都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和代位追偿原则。

两者有什么不同之处?

第一,二者的可保危险不同。人寿保险承保的是当被保险人期满生存时由保险人给付养老金、满期生存金,或是当被保险人身故时由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因此属于人体新陈代谢的自然规律,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有密切关系;而意外险承保的则是被保险人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t意外事故)造成身体的伤害,并因此而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残疾。而这种危险与年龄没有关系。

第二,人寿保险是纯粹的定额给付保险,即当被保险人到期生存或死亡、高残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均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合同同时终止,因此不存在比例给付问题;而在意外险中,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按合同约定给付,合同同时终止,残疾保险金则按保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当保险金的给付未达到赔偿的最高限额时,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费率确定不同。从理论说,人寿保险承保的是人的自然生死,而自然死亡率一般认为取决于年龄,其大小可由生命表中查出,因此,人寿保险的纯保费依据生命表和利息率计算;而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是愈外伤害小件,它与性别及年龄关系不大,而与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从事的活动或生活环境的危险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意外险的费率厘定是根据过去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概率的经验及其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对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等进行分类而进行统计计算,尤其注重职业危险。职业是确定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被保险人的职业的危险程度越高,则费率越高。而性别和年龄的差异对意外伤害发生的概率影响较小,故不予考虑。

第四,保险期限不同。人寿保险的期限较长,一般超过1年;而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则较短,最多3年或5年,一般不超过1年,短的甚至只有几十分钟。而且山于意外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关系不大,保险费不会随年龄的增长而有大的变化,所以从投保人的角度而言,考虑到货币的时问价值,也出于经济负担能力的原因,宁可每年续保一次,也不愿一次性支付长时期的较大金额的保险费。第五,人寿保险的年末宋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依据生命表、利息率、被保险人年龄、已保年期、保险金额等因素计算的;而意外伤害险的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按当年保险费收人的一定百分比(比如40o,50%)计算的。

此外,二者的交费方式也有所不同,前者多为分期交,后者只能为针对保险期限一次性交付,保险期限届满时再行续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