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因质量瑕疵是否可以拒绝收房?
1、业主因质量瑕疵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可以拒绝收房。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整改,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业主可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2、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8、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前提的
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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