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金融信托法律关系主体?信托的基本职能是什么?
来源:法务在线      时间:2023-05-30 16:14:14

什么是金融信托法律关系主体?

金融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或称信托关系人,是指能够参加信托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1.委托人是指通过信托将自己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管理或处理,从而导致信托关系设立的人。根据各国法律规定,除了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外,只要有财产,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甚至非法人团体,都可成为委托人。

2.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或者国家有关机关的指定而对信托财产负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人。法律禁止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及破产者成为受托人,从事金融信托则要由金融信托机构进行。

3.受益人是指因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受益人较少受到限制,只要在受益权有效期内,具有权利能力即可。因此,未成年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儿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信托的基本职能是什么?

信托的基本职能是财产管理职能:

1.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一切财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国家。

2.管理目的的特定性:为受益人的利益。

3.管理行为的责任性: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违反规定的受托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受托人有赔偿责任。

4.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只能按信托目的来进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