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观访问与商业秘密保护是什么?如何防范公司股东跳槽带走商业秘密?
来源:法律解答网      时间:2023-06-01 16:30:12

参观访问与商业秘密保护是什么?

参观访问有助于扩大影响,获得订单,赢得客户信任,但是参观访问也极容易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据说我国的宣纸、景泰蓝制造工艺就是在参观访问时而被日本人知悉的。因此,我国企业应高度重视参观访问泄密的危险,采取措施,防止泄密。

1、了解参观者基本情况

有些不法人员为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便以合作为名而要求参观企业。企业不注意保密,往往会不知不觉地造成泄密。因此,企业应对客户的其本情况、参观目的、参观内容等进行必要的了解与核实,发现公司有可疑情况的,或者无真实合作意愿的,应拒绝其参观。企业可以要求其提供基本资料,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了解、核实其真实性,防止其借参观之名非法获取商业秘密。

2、严禁员工私自带人参观

有些员工因保密意识不强或被利诱而私自带人进公司参观,这样,就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而非法获取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关系到企业的竞争优势,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下,为获取竞争优势,有些企业会不择手段地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因此,企业应规定,未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或员工均不得约请、同意外来人员参观访问。

3、划定参观区域与保密区域。

企业应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划定参观区域与保密区域。对于涉及企业独特制造工艺、模具、样品等商业秘密的,应划定为保密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及其他隔离防护措施,拒绝参观。对于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区域,企业可以划定为参观区域,可以组织参观。这样,既可以满足客户的要求,增加合作机会,又能避免他人通过参观非法获取商业秘密。

4、安排专门人员陪同

为防止参观人员随意走动,擅自拍照、录像,擅自进入或误入保密区域而发生泄密,企业应安排专入陪同参观人员,安排其在参观区域内参观。

如何防范公司股东跳槽带走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能给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保护商业秘密有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一,签署竞业禁止协议,限制其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限制商业秘密流失到竞争对手处。

第二,如果其已经到了竞争对手处工作,则可以向竞争对手(他的新东家)发出律师函,要求竞争对手自觉地不侵犯有关商业秘密。同时,也可以向跳槽股东郑重地声明,要保护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向离职员工证明,原公司有刑事制裁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