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反倾销税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生产相似产品的进口国某一国内产业受到法定的损害;低价出口与进口国国内产业之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
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价格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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