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二胎政策的规定:
1、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2、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如果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3、实行生育登记制度。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和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再生育:
(一)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二)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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