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能行使代位权?
1、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此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哪些?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2、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没有丧失,但债务人处分机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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