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旷工有什么规定?
行政单位工作人员旷工,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一般予以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但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可以开除。
属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政机关作为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旷工这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但可以警告并且不支付旷工期间的工资。
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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