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信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信托终止的六种法定情形。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信托终止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信托终止时的财产归属。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应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如果信托文件没有规定归属人,则应按顺序确定归属:第一顺序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第二顺序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2、信托的继续存在。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之前,信视为继续存在。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受托人须继续处理有关信托事物。
3、信托终止的清算。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受益或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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