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意思?
1、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债权人的代位权怎么理解?
债权人代位权应当满足的条件,
第一,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或者是未到期。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权人的权利,可能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难以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为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行为,
第二,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必须达到影响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的程度,
第三,债务人怠于向相对人行使权利。而且该权利不可以是人身性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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