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措施吗?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
来源:法制法律网      时间:2023-05-29 16:19:59

收取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措施吗?

收取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方式,但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

滞纳金不可以超过本金,最多和本金持平。法律快车提示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滞纳金一般从申报期结束的次日开始算起。也可以是税务机关核定最后缴款期限上注的次日开始算起。所以,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与纳税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将最后缴款期限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月底的前三天,避免银行压库)。地税中的与增值税同时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没按时交纳也应加收滞纳金。至于印花税,则没有明确的期限,但必须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足额计算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