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公证有什么程序?
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体的程序是:
(一)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二)审查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协议内容
1、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传法律,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4、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5、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探视权的约定。
(三)出具离婚协议的公证书。
离婚协议公证后才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协议并不是只有公证后才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八百五十四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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