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债权得不到偿还怎么办理?
公司破产债权得不到偿还可以根据破产清算的情况来对债务进行偿还。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5.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6.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7.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申请破产后有什么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禁止对债权人个别清偿。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会同时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来对破产的一系列事情进行管理。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变化:
(1)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受理。
(2)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法律快车提醒您,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取得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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